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发布日期:2016-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业务描述】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在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之日起 60 日内, 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 年版)》3 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 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 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 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 年版)》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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