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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t365国际版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06-30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全篇共包括总则、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及附则七章,并要求省级地税机关根据《规程》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有关事项》)。
  二、《有关事项》的主要内容
  《有关事项》共包括21条。主要是就《规程》中授权省级地税机关需要明确的、细化的内容作出规定。主要有:
  1.第三方信息交换的方式与频率。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有关事项》对第三方信息交换的方式与频率作出规定,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已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平台的地区,至少每季度交换一次;尚未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平台的地区,要利用其他交换方式,至少每半年交换一次。
  2.征税范围的认定
  (1)未经批准占地。《有关事项》中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规程》所列举的应税土地类型,并提出“对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相关部门核实的土地类别等相关信息”。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的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据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的要求,明确对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相关部门核实的土地类别等相关信息。
  (2)损毁应税土地。《有关事项》中提出:“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应税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应税土地损毁证明征收。纳税人在两年内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恢复耕地原状证明的,应按照规定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损毁应税土地比照临时占地采取先征税待恢复耕地原状再退税款的办法,是便于更有效地保护耕地。《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因此,耕地是否“损毁”,以及是否“恢复”,均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确定是否应当征收、计征面积,以及纳税人达到条件及时退还税款。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自地税部门接收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以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上一直存在困难,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情况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税务部门的执法风险,因此,在多次调研、讨论、并与国土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有关事项》中提出如下认定方式:
  (1)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当天”是指用地申请人的收文登记日期。
  (2)由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的,申请用地人应在收文登记日期之日起30日内举证,实际用地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用地申请人举证日期起满30日的次日。
  (3)按项目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当天”是指实际用地人的收文登记日期。
  (4)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以实际用地人与相关方签订的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是土地管理部门处罚文书标明的占地日期确定。
  4.不征税证明及需报备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按照“先税后证”的管理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前,必须查验纳税人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规程》规定不征税的也需要出具不征税证明。根据授权,在《有关事项》中明确了《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式样,并参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确定了相关报备资料。
  三、《有关事项》的施行时间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经授权对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间可与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 的规定,《有关事项》的施行时间与《规程》的施行时间相同,为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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