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bt365国际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公告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确定选择山东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扩大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省份。为明确和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bt365国际版、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拟定了《bt365国际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河北省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征求各地水资源税申报表的调整意见和建议,修订了《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等报表,也作为公告附件一起发布。
  二、主要内容
  (一)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按照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农业生产者(超规定限额)、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五种取用水类型设置税额标准。特殊用水类别按照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地源热泵使用者、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四种取用水类型设置税额标准。对取用水行业、农业生产者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特殊用水类别、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适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征收管理。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须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纳税人的取用水计划及纳税人需调整取用水计划的可及时提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核定下达纳税人取用水计划。
  考虑到水资源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部门联合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告》对主管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和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申报表》适用范围。对四种报表分别适用的范围做出规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的申报。《申报表》中“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水资源税税额,只有对于征管系统中设有代码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才需要填写《申报表附表》,本期减免税额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其他减免税事项不需要申报。
  (五)关于征收子目。申报表中“征收子目”按照我省设置的征收子目填写。若没有,可不填写。
  (六)其他说明。山东省未设置“适用税额等次”,《申报表》中此栏不需填写;《申报表A》取用水行业中山东省未设置“工商业”,《申报表A》中此处不可勾选;《申报表B》特殊用水类别中不含“水源热泵”,《申报表B》中此处不可勾选;山东省在取水环节征税,所以《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中的“自来水”选项不可勾选。
 

 

                                       bt365国际版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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